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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吴某某,住山东省。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