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吴某某,住山东省。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