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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苗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