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苗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