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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曾献来与肖伟志、胡天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献来,肖伟志,胡天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1368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顺天财富中心22楼。仲裁申请人曾献来。被申请人肖伟志。被申请人胡天韬。担保人易强,男,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曾献来与被申请人肖伟志、胡天韬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将仲裁申请人曾献来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肖伟志、胡天韬名下价值人民币48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易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曾献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曾献来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担保人易强提供担保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23号雄海雅苑14栋4-401号房屋;位于望城区星城镇润和·星城第4幢3206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肖伟志、胡天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