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杭州云廷广告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杭州云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上行审字第16号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宇伟,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杭州云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503室。法定代表人施松美。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上城法罚字(2014)第11017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杭州云廷广告有限公司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在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建筑物楼顶及5楼平台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侵害了城市户外广告许可法律制度,扰乱了城市市容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另查明,被申请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上城法罚字(2014)第1101777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1、罚款20000元;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户外广告。该决定书于同年11月10日送达。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自行拆除户外广告但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人经催告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上城法罚字(2014)第110177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城法罚字(2014)第11017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伟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