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西平、王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西平,王传,惠开军,高莉,尹传暖,王金芝,惠开永,XX,李法军,董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西平,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传,女,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惠开军,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高莉,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传暖,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金芝,女,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惠开永,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法军,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董立梅,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西平、王传、惠开军、高莉、尹传暖、王金芝、惠开永、XX、李法军、董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西平、王传、惠开军、高莉、尹传暖、王金芝、惠开永、XX、李法军、董立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