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华诉于春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叶某,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已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柏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秀 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