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长清诉被告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清,杨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谢长清,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淳化县铁王镇大圪塔村021号。被告杨鹏,男,现年36岁,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杨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清诉被告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前以无法找到被告杨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谢长清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