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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长清诉被告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清,杨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谢长清,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淳化县铁王镇大圪塔村021号。被告杨鹏,男,现年36岁,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杨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清诉被告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前以无法找到被告杨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谢长清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