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樊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某,樊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357号申请人:邹某某,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樊某某,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邹某某、樊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邹某某、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7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邹某某的医疗费667元,误工费333元,以上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樊某某承担(已即时清结);二、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