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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姚勤政与被告陈甲林、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第四小学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第四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姚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李英平,女。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董丰然,女。系被告陈甲林之母。被告: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第四小学。组织机构代码:58858159—7。住所地:镇平县新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清富,任校长。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第四小学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书振审 判 员  马景华人民陪审员  侯光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