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新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通知支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停止支付,并在2015年1月17日的人民法院报G33版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380249,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票据金额为104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3日,出票人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襄阳物流工贸有限公司,现已背书转让,持票人为申请人某某公司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