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陆加纯与云南省宣威市衡威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加纯,云南省宣威市衡威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加纯,男,云南省宣威市人。委托代理人罗志明、刘杰,云南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宣威市衡威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撒招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梅,云南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陆加纯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宣威市衡威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加纯的委托代理人罗志明、刘杰、被上诉人云南省宣威市衡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卫红审判员 高体所审判员 赵艳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温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