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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友善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忠旺畜禽养殖厂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友善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忠旺畜禽养殖厂,高密市正亭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石庵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林江,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密市友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单家荒村。法定代表人杜明善,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密市忠旺畜禽养殖厂。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拒城河社区北王柱村。负责人孙忠.被执行人高密市正亭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李家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梁正亭。本院在执行的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忠旺畜禽养殖厂、高密市正亭养殖有限公司、高密市友善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单联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