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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许金美、郑丽容、张冲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许金美,郑丽容,张冲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56-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法定代表人:迈格万·包勒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金美,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高苍村。被执行人郑丽容,女,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清洋村。被执行人张冲冲,男,住湖北省京山县永隆镇群力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424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许金美、郑丽容、张冲冲的存款、收入234811.8元(其中本金231440.17元,执行费3371.63元);二、被执行人许金美、郑丽容、张冲冲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