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文彬,农民。被告: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绍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彬与被告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彬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文彬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