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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乱成与被告张洪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乱成,张洪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郭乱成,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雄县雄州镇杨*楼村。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波,男,成年,住雄县雄州镇西槐村。原告郭乱成与被告张洪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乱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乱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乱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