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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斯伟、余刚、刘润仙申请执行成都联合移动通信工程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余斯伟。申请执行人余刚。申请执行人刘润仙。被执行人成都联合移动通信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俊。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余斯伟、余刚、刘润仙申请执行成都联合移动通信工程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该案新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审结。现该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0000元,执行费4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联合移动通信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成都联合移动通信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联合移动通信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