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元清、李友军与苏明磊、山东徐宋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清,李友军,苏明磊,山东徐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清。申请执行人李友军。被执行人苏明磊。被执行人山东徐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崮山镇。法定代表人徐承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元清、李友军与被执行人苏明磊、山东徐东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7)文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55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7)文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