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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晓蕾与卢燕春、黄正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蕾,卢燕春,黄正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蕾。委托代理人郭昊,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燕春。被执行人黄正勤。本院在执行黄晓蕾与卢燕春、黄正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卢燕春、黄正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黄晓蕾支付履行款787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775元、执行费88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此,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黄汉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