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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邵华,熊炎,黄建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邵华,熊炎,黄建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860号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楼2201号。法定代表人陶军。委托代理人易海东,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清,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4楼A1。被告邵华,���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熊炎,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建英,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华、熊炎、黄建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邵华、熊炎、黄建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华、熊炎、黄建英的起诉。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丹云书记员 谢世豪(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