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廷华申请执行缪长安、张小群、成都家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廷华,缪长安,张小群,成都家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04-1号申请执行人陈廷华。被执行人缪长安。被执行人张小群。被执行人成都家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长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4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陈廷华申请执行缪长安、张小群、成都家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武侯民保字第702-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缪长安及被执行人张小群的两辆车辆予以查封。2015年3月23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上述财产的抵押权人向其申请了执行且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商情本院将财产交由该院处置、故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缪长安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群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