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维翰商贸有限公司、陆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维翰商贸有限公司,陆强,陈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南京路支行、青岛市李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南京路分社)。负责人李荣鹏。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委托代理人沈薇。被执行人青岛维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强。被执行人青岛维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帅。被执行人陆强。被执行人陈文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维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维翰商贸有限公司、陆强、陈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阶段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阶段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