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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雷诉王庆伍、孙静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王庆伍,孙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48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赵圈河镇园林村。被执行人王庆伍,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马圈子村。被执行人孙静东,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马圈子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王庆伍、孙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比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