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于德新与被告刘立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新,刘立娟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890号原告于德新,男,被告刘立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新与被告刘立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