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于德新与被告刘立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新,刘立娟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890号原告于德新,男,被告刘立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新与被告刘立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