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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卓生寿与贾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生寿,贾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卓生寿,男,藏族,农民。被告:贾普华,男,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生寿与被告贾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生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生寿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生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生寿负担。审判员  杨占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