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卓生寿与贾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生寿,贾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卓生寿,男,藏族,农民。被告:贾普华,男,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生寿与被告贾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生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生寿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生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生寿负担。审判员 杨占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