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辛立臣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义,辛立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义(被害人李某甲之父),住讷河市。被告人辛立臣,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顾吉祥(被告人辛立臣之表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指定辩护人孙朝阳,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胡振国,黑龙江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立臣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义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森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冯炳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义,被告人辛立臣及其法定代理人顾吉祥、指定辩护人孙朝阳、诉讼代理人胡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辛立臣在讷河市兴华街其岳父李广义家,因与李某甲(殁年31岁)谈论离婚一事,二人发生争吵,辛立臣持剪刀照李某甲胸部连续刺了十余下致李当场死亡,期间其内弟被害人李某乙(29岁)上前制止时,辛立臣持剪刀刺中李某乙右胸部、面部及左手掌等部位。辛立臣作案后现场自杀未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胸部致肺破裂、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李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辛立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辛立臣于2014年5月17日在讷河市兴华街李广义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辛立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立臣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公诉机关提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辛立臣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义要求被告人辛立臣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13097.0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诉讼主张。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对指控辛立臣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对辛立臣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意见。被告人辛立臣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不辩解。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辛立臣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初犯、认罪、悔罪、愿尽力赔偿被害方损失等辩护意见,请求对辛立臣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出对辛立臣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辛立臣在讷河市兴华街其岳父李广义家,因与其妻李某甲谈论离婚一事发生争吵,辛立臣持剪刀照李某甲胸部刺十余下致李当场死亡,期间其内弟被害人李某乙上前制止时,被辛立臣持剪刀刺中右胸部、面部及左手掌等部位。辛立臣作案后现场自杀未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胸部致肺破裂、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李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辛立臣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辛立臣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物证(1)剪刀一把,经被告人辛立臣辨认,证实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2)叉子一把,经被告人辛立臣辨认,证实是被害人李某乙与其厮打时李某乙使用的工具。2.书证(1)被告人辛立臣、被害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二人身份信息。(2)辛立臣、李某甲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广义(被害人李某甲之父)证言证实,听其儿子李某乙说,李某甲要跟她丈夫辛立臣离婚,辛立臣不同意,因此两人争吵,李某甲被辛立臣用剪子扎死。另证实辛立臣酒后总打李某甲和孩子,有时还打电话骂其。李某甲这次从婆家回来二十来天,辛立臣和他母亲来了几次找李某甲,案发这次辛立臣自己来的。2.证人辛立权(被告人辛立臣之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7日11时许,其接到母亲刘玉华电话说辛立臣要去讷河找他媳妇和孩子,并让其劝辛立臣回家。其给辛立臣打电话劝说,辛立臣不听并挂断电话。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其接到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电话说辛立臣和他吵起来,把他电话抢坏了。其让李明小心点,同时听见电话那头辛立臣把电话抢过去了,电话被挂断。后听母亲说辛立臣把李某甲杀了。还证实辛立臣有精神病,母亲领他看过病,听母亲说姑姑有过精神病,奶奶精神也不好。辛立臣经常喝酒,醉酒后经常和李某甲吵架。3.证人刘玉华(被告人辛立臣之母)证言证实,2014年5月17日,辛立臣从家出来。后听李某甲父亲说辛立臣把李某甲杀了。还证实辛立臣有精神病,在哈尔滨和讷河的医院都看过病。辛立臣的姑姑、奶奶都是精神病。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李某乙家邻居,自己经营了一家食杂店。出事当天(2014年5月17日)李某乙满脸是血跑到其家,让其帮报警,其打电话帮李某乙报警。李某乙的姐夫(指被告人辛立臣)案发前到其家买过一瓶啤酒。(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其曾用名李明。2014年5月17日13时许,姐夫被告人辛立臣打电话说在其家后院的小卖店要与其姐(李某甲)离婚,让其回去。其到家辛立臣就来了,其给姐姐打电话,辛立臣把手机拿过去跟其姐在电话里争吵,其姐将电话挂断。过一会其姐回来,他俩又在铁道边拉扯,其让他俩进屋说。进屋后辛立臣和其姐争吵,其到院子里,待了一分钟左右,听见其姐喊救命,进屋见辛立臣把姐姐按倒在床上,用剪子往其姐身上扎。其冲上去抢剪子,其姐从床上掉到地上,辛立臣又用剪子往其姐身上扎,其拉住辛立臣,辛立臣用剪子往其右侧胸口扎了一下,把其扎倒在屋里地上,骑在其身上用剪子扎在其左侧脸上,其抓住辛立臣手里的剪子,踹辛立臣,左手被剪子剪了一下,其抢过剪子,跟辛立臣撕扯几下后跑到院里,辛立臣在屋里地上拿起一个板凳追其,其跑到院里拿一把三齿叉子跟辛立臣厮打,其见打不过辛立臣转身往外跑,见辛立臣没追出来,就借了一部手机报警。报警后其在道边等警察,并跟着警车到家,警察到屋里把辛立臣带上警车,其进屋后见其姐躺在床上混身是血。另证实剪刀和叉子都是其家的。(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立臣供述称,2014年5月17日14时许,其从莫旗到讷河铁道北岳父李广义家想看孩子,因家中没人,其到他家后院的小卖店喝了一瓶啤酒,后给其内弟李某乙打电话说与他姐办离婚手续。李某乙回来,其到李某乙家,让李某乙给他姐打电话,打通后其接过电话与李某甲因离婚一事争吵,李某甲把电话挂断。其又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说不想见其。不久李某甲回来,与其在外面大道上争吵到屋里,李某甲还要离婚,吵急眼了其就从她家窗台上拿起一把剪子,左手搂李某甲肩膀,右手拿剪子朝她前胸扎了四、五下,李某甲倒地,李某乙上来和其抢剪子,其用剪子将李某乙身上和眼角扎伤,剪子被李某乙抢下,其拿起一个板凳追李某乙,追到门口李某乙拿起一把叉子,朝其身上扎,其拿板凳打李某乙,李某乙边喊救命边跑。其回屋见李某甲已经不行了,就在地上捡起剪子朝自己前胸扎七、八下,后想把媳妇抱到床上没抱动,警察就来了。其扎人用的是普通的家用剪子,黑色铁质的,剪子把是红色塑料套。还供述因其好喝酒,没有正事,李某甲要跟其离婚,并把两个孩子领走,其扎李某甲时很恨她,想把她扎死,再自杀同归于尽。其五年前脑袋受过伤,有时糊涂,家里人都说其是精神病,姑姑是精神病喝药死的。(五)鉴定意见1.讷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黑讷)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1)死者胸部多处开放性损伤,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为一钝、一锐,系生前伤。根据成伤情况分析,死者所受损伤符合单刃锐器多次刺击所形成,为单刃刺器刺击形成。(2)死者胸前部损伤,致双侧肺叶多处贯通伤、心包膜破裂,主动脉破裂。系失血导致的急性循环衰竭所致的急性死亡,系大失血死亡。(3)根据损伤部位及程度,结合案情,分析认定系为他人所为。鉴定意见:死者李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胸部致肺破裂,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295号鉴定书证实,(1)送检3号物证(卧室地面血迹)、17号物证(院内凳子血迹)、19号物证(叉子)上检出的血的STR与李某乙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6.54×1026;(2)送检1号物证(剪刀)、10号物证(床上裤子血迹)上检出的血的STR与李某甲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82×1023;(3)送检4号物证(卧室地面血迹)、5号物证(卧室地面血迹)、7物证(卧室地面血迹)、8号物证(酒桶上血迹)、16号物证(院面地面血迹)、嫌疑人左脚皮鞋、嫌疑人右脚皮鞋、外衣、小衫上检出的血的STR与辛立臣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8.95×1022;(4)送检2号物证(卧室地面血迹)上检出混合型STR,同时含有李某乙和辛立臣的STR;(5)送检6号物证(卧室地面血迹)、9号物证(床单)上检出混合型STR,同时含有李某甲和辛立臣的STR。3.讷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黑讷)公(刑技)伤检(法临)字(2014)0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乙损伤为锐器伤,致右侧胸壁及面部、左手开放性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b、5.2.5a之规定均评定为轻微伤。4.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齐二精司鉴所(2014)鉴字第45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被告人辛立臣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讷河市公安局技术大队黑讷公{刑技}(2014)K230281010022201405002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黑龙江省讷河市兴华街三委23组李广义家;侦查人员在现场实物提取剪刀一把、床单一条、被子一床、叉子一个;棉签提取血迹9处;照相提取手机后盖2个、手机2部、水壶1个、烟灰缸1个、手机卡一张。(七)其他证据1.辨认笔录及照片(1)辛立臣的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辛立臣从8把不同种类剪刀中辨认出编号为3的剪刀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2)李某乙的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乙从8把不同种类剪刀中辨认出编号为4的剪刀是辛立臣作案时在李广义家拿的剪刀。(3)李广义的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广义从8把不同种类剪刀中辨认出编号为6的剪刀是其家的剪刀。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辛立臣系被抓获归案。3.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移送案发现场提取剪刀及叉子的情况。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登特科派出所现实表现证实,辛立臣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5.辛立臣住院病例,证实辛立臣案发后的救治情况。另查明,被告人辛立臣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义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92682.00元。被害人李某甲殡葬费用被告人家属已支付。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义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予以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辛立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关于辛立臣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辛立臣案发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已予注意。辛立臣仅因被害人李某甲欲与其离婚而发生争吵,便持剪刀刺李某甲胸部十余下致李当场死亡,刺李某乙胸、面等部位致李某乙轻微伤,犯罪手段凶狠,造成的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考虑辛立臣案发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辛立臣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义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立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辛立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268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曙代理审判员 谷永刚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英杰本案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属于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