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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鑫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宝鸡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鑫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宝鸡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25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鑫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宝鸡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6110元,执行费437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48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