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常青与余焕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青,余焕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李常青,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饶登彬,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余焕职,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连镇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青诉被告余焕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