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X与昌图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杨X,昌图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孙X。被执行人杨X。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X、昌图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图县支行06763201040XX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1,470,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0712042019249XX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