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自行调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