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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胡湛泽与岳东瀛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湛泽,岳东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胡湛泽,男,汉族,1986年9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汪艳娟,系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东瀛,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胡湛泽因与被申请人岳东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岳东瀛所有的吉AT1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孙昊苏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普阳街支行账户内的8万元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岳东瀛所有的吉AT1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及车籍。申请人胡湛泽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