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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甲、徐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崔某,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农民。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崔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甲等三人以与被上诉人马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撤回上诉确系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崔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崔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崔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奎审 判 员  杜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