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永存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存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存,绰号“嘉豪”,男,2009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存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书记员郝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8月间,被告人刘永存与李某某、“云龙”、“小波”(均另案处理)经张某某联系,一起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帮张某某找欠其钱的被害人侯某某,找到侯某某回到阳泉后,张某某未给刘永存等人“辛苦费”。8月中下旬的一天中午,刘永存与李某某、“云龙”、“小波”在本市城区河边街再回首酒店旁的四川饭店找到侯某某,以四人帮张某某找侯某某,侯某某应给四人辛苦费为由,向侯某某勒索10万元,在被侯某某拒绝后,四人即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架上车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和言语威胁,后将其拉至本市豪远国际酒店门口,侯某某联系张某某过去说情,在侯某某答应给四人10万元后,四人才放其离开。9月10日14时许,刘永存与李某某、“云龙”、“小波”又在本市开发区华盛苑小区找到侯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带至本市城区南大街商业银行取钱,在银行门口碰到侯某某的朋友聂某某(小名聂某某)后,四人逼迫侯某某给李某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由聂某某签字作担保。后四人又将侯某某带至本市开发区祥和酒店附近逼迫其找张某某签字作担保,又给李某某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9月14日至15日间,侯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账户打款共计3万元。9月26日,刘永存到本市开发区金沙洗浴中心找侯某某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存伙同他人强行索要被害人10万元,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勒索被害人7万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永存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永存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永存对与他人共同向被害人侯某某追要1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是张某某让他们去找侯某某要的辛苦费,他们没有对侯某某使用暴力,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间,被告人刘永存与李某某、“云龙”、“小波”(均另案处理)经张某某联系,一起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帮张某某找欠其钱的被害人侯某某,找到侯某某回到阳泉后,张某某未给刘永存等人“辛苦费”。8月中下旬的一天中午,刘永存与李某某、“云龙”、“小波”在本市城区河边街再回首酒店旁的四川饭店找到侯某某,以四人帮张某某找侯某某,侯某某应给四人辛苦费为由,向侯某某勒索10万元,在被侯某某拒绝后,四人即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架上车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和言语威胁,将其拉至本市豪远国际酒店门口,侯某某联系张某某过去说情,在侯某某答应给四人10万元后,四人才放其离开。9月10日14时许,刘永存与李某某、“云龙”、“小波”又在本市开发区华盛苑小区找到侯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带至本市城区南大街商业银行取钱,在银行门口碰到侯某某的朋友聂某某(小名聂某某)后,四人逼迫侯某某给李某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由聂某某签字作担保。后四人又将侯某某带至本市开发区祥和酒店附近逼迫其找张某某签字作担保,又给李某某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9月14日至15日间,侯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账户打款共计3万元。9月26日,刘永存到本市开发区金沙洗浴中心找侯某某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8月,在河北省石家庄侯某某通过朋友张某某认识了“小波”、“嘉豪”、“云龙”和李某某。8月中下旬一天中午,这几个人在河边街再回首酒店旁边的一个四川饭店找到侯某某,向侯某某索要10万元辛苦费,侯某某表示拒绝,四人即对侯进行殴打,“小波”拿匕首对侯进行威胁,并将侯某某架上一辆黑色的轿车,李某某和嘉豪继续对侯某某进行殴打,后他们将侯某某拉至本市豪远国际酒店门口,侯某某联系张某某过去说情,四人才放侯某某离开。9月10日14时许,在本市开发区华盛苑小区门口,该四人又找到侯某某,对侯某某进行殴打,持砍刀、匕首对侯某某威胁,强行将其带至本市城区南大街商业银行取钱,后在银行门口碰到侯某某的朋友聂某某后,四人逼迫侯某某给李某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由聂某某签字作担保。后四人又将侯某某带至本市开发区祥和酒店附近逼迫侯某某找张某某签字作担保,又给李某某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9月14日至15日间,在四人的催要下,侯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账户打款共计3万元。后侯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侯某某欠张某某钱,张某某于2014年8月份联系“小波”、“云龙”、“嘉豪”及李某某帮忙到石家庄找侯某某,张某某没有对该四人有给付报酬的承诺,也没有让该四人找侯某某要钱。2014年9月10日,“小波”、“云龙”、“嘉豪”及李某某在开发区保晋路找到张某某,说侯某某欠他们10万元,让张某某电话联系侯某某,后在华盛苑小区找到侯某某,四人对侯某某殴打,强行把侯某某拉上一辆黑色本田车上,在车中“小波”手里拿着砍刀,李某某拿着一把弹簧刀,逼迫侯某某拿钱。到阳泉市南大街商业银行,张某某离开,当日18时许,侯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到祥和酒店对面,这四人让张某某给侯某某担保分两次给他们7万元。侯某某在他们的强迫下打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张某某在上面签了字。9月20日,“小波”给张某某打电话催促张某某给他们钱。3、证人马金利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和侯某某正在河边街再回首酒店旁的一个四川饭店吃饭,“小波”、“云龙”、“嘉豪”“军军”进入饭店,对侯某某进行殴打,“小波”拿着刀威胁马金利不让其干预此事,后四人将侯某某强行架上一辆黑色小轿车。4、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某一天,聂某某去阳泉市公安局找商业银行行长办事,看见侯某某在,后进来三、四个年青男子将侯某某拽走。聂某某从银行出来看见他们还在银行门口,侯某某向聂某某借3万元说要给这几个人,聂某某说没有,后由聂某某作担保,侯某某给这些人写了一个保证五天内还钱的欠条。5、书证欠条一份、侯某某银行账务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9月10日由聂某某作担保,侯某某给李某某写的3万元欠条,9月14日、15日,侯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账户打款3万元。6、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6日,在阳泉市开发区一洗浴中心将刘永存抓获归案。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永存2009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永存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9、被告人刘永存在公安机关供述:2014年8月间,张某某找到我和“小涛”、“小龙”、“小飞”四人,让我们帮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找欠其钱的侯某某,并承诺找到人后给我们10万元,后找到侯某某回到阳泉后,张某某未给我们钱,让我们找侯某某要钱。8、9月份的一天中午,我们在本市城区河边街再回首酒店旁的四川饭店找到侯某某,在车上“小飞”打了其耳光,将其拉至本市豪远国际酒店门口,问其到底10万元谁给,后张某某过来也没给钱,后说好一个星期后给钱,就让侯某某离开。9月份一天,我们又找到侯某某要钱,侯某某说去商业银行借钱,没有借到。在银行门口碰到侯某某的朋友聂某某,聂某某答应给担保,侯某某给“小涛”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我们又将侯某某带至本市开发区祥和酒店附近,侯某某把张某某叫来,由张某某签字作担保,侯某某又给我们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9月26日,小涛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本市开发区金沙洗浴中心找侯某某取钱,我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存无视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强行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永存伙同他人勒索被害人7万元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永存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永存当庭所提是张某某让他们去找侯某某要辛苦费,他们没有对侯某某使用暴力,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与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