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桂莲与陕西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莲,陕西师范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4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师范大学,住所地西安市师大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超,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莲与被执行人陕西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雁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陕西师范大学存款账户扣划案款2100元人民币及执行费50元人民币,现本院已将案款21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40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