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网张垂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垂友,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垂友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枞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垂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垂友退出的贪污所得赃款十一万元,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张垂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垂友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垂友撤回上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丹青审 判 员 程 鸿代理审判员 钱泽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功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