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祝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祝江,张学海,刘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人:张祝江,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学海,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奇,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修理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学海、刘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学海、刘奇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海、刘奇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海在银行存款39658.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奇在银行存款3965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