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玉芹与山东格林豪斯地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芹,山东格林豪斯地板有限公司、杨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芹。被执行人:山东格林豪斯地板有限公司、杨洪涛。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格林豪斯地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公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