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陈润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陈润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C0389340-3。法定代表人:黄会标,主任。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润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5X。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陈润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秋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