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凤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凤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24号罪犯张凤权,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3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张凤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张凤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50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凤权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凤权系累犯,其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凤权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凤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凤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