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一蔚与邹瑞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赵一蔚,住日照市东港区烟台北路**号**号楼***室。被执行人邹瑞海,住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凤凰山庄西马岭水库东岸花山子山南坡日照梨园春茶厂。申请执行人赵一蔚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邹瑞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标的为2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瑞海所欠申请执行人赵一蔚赔偿款2005元已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一蔚与被执行人邹瑞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