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异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淄博大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淄博大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异字第5-1号异议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于杰。申请执行人淄博大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法定代表人韩庆吉,董事长。被执行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张仁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大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刘洪磊审 判 员  沈 中代理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