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韩方林诉广汉九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方林,广汉九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韩方林,男,汉族,29岁。被告广汉九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广汉市南兴镇。法定代表人邓志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方林诉被告广汉九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方林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7元,此款于2015年4月7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谢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