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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巩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岳红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敏,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巩义浦发村镇银行于2013年6月14日出具的票号为3200005121546018、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康百万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巩义市康店钰诚机械厂、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车文革审判员  朱秀霞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思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