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商初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苏州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苏州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005-2号原告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一路4号。法定代表人邹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耘,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法定代表人朱锦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58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诉讼费用6028元,由原告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