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向仕华与谭云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仕华,谭云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向仕华。被告谭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仕华诉被告谭云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仕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云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仕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云群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仕华撤回对被告谭云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仕华负担。审判员 谭文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