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红星诉郑国振、杨瑞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星,郑国振,杨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星,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国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瑞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红星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32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976号执行证书。经审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32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人项中出借人与主文中的出借人信息不一致。本院认为,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32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976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