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崔丽杰诉刘海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崔某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