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练习诉黄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练习,黄德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练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德才。上诉人郑练习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郑练习与案外人陈某系亲戚关系,双方有经济往来,黄德才与陈某系朋友及投资合伙人关系。2008年,经陈某介绍,郑练习、黄德才及陈某对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镇新村改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后决定共同投资,其中郑练习投资金额为1,30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郑练习于2008年7月将上述金额分别交付黄德才及陈某。嗣后,因种种原因,新村改建工程未能进行。黄德才通过各种途径催讨投资款。新村改建工程投资款的运作及讨回的投资款均由黄德才掌管。2009年,黄德才返还郑练习投资款100,000元,2011年7月13日,黄德才通过其儿子黄通的银行卡分别返还郑练习投资款500,000元和87,000元,2012年春节前黄德才通过案外人陈某返还郑练习投资款500,000元。至此,黄德才已返还郑练习投资款1,187,000元,尚欠郑练习投资款113,000元。2014年4月28日,郑练习连同他人要求黄德才连本带息出具了尚欠郑练习600,000元的欠条,但三投资合伙人未对投资款运作及返还情况进行结算。嗣后,因黄德才未按欠条内容返还投资款或以房产作抵而涉讼。原审审理中,郑练习认为,涉案投资款均由黄德才掌管,欠条也由黄德才出具,应由黄德才负责返还,故不要求追加案外人陈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审理中,黄德才认为,鉴于其与陈某的关系,同意由其负责返还尚欠郑练习的投资款。原审认为,郑练习、黄德才之间系合伙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审理中,郑练习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黄德才返还尚欠投资款与法不悖,原审予以准许。合伙合同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当合伙合同终止后,应进行清算,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任何投资均有风险,对此三合伙投资人是明知的。2008年底,三合伙人对投资的项目因不能实现而解散后,应对合伙投资所产生的赢余亏损进行结算,由各合伙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按投资比例承担责任。嗣后,三合伙人对合伙投资情况及亏损情况未进行结算,黄德才及另一位合伙投资人陈某依据个人之间的感情和亲属关系,陆续返还了郑练习投资款1,187,000元,尚欠郑练习投资款113,000元。审理中,郑练习拒绝追加陈某为本案共同被告,而黄德才基于与另一位合伙投资人陈某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意由其返还郑练习剩余投资款与法不悖,原审予以准许。据此,郑练习、黄德才之间对剩余投资款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郑练习有权要求黄德才履行返还剩余投资款的义务。根据郑练习自己本人陈述,2014年4月28日,郑练习父子及亲友在要求黄德才出具欠条时对剩余多少投资款本金算不清楚了,欠条中600,000元是本金和利息的合计,可见欠条中记载的600,000元欠款并非剩余的投资款本金,结合陈某向原审法院的陈述,出具欠条也非黄德才真实意思的表示,仅仅根据郑练习的要求书写了欠条。郑练习、黄德才及陈某三人合伙投资的项目于2008年底已告失败,对此郑练习已明知,其所投资的款项已不可能产生利润,投资款也不存在计算利息,故郑练习以欠条为依据要求黄德才返还投资款600,000元依据不足,原审难予支持。郑练习认为,陈某转账的500,000元系与陈某之间的其他生意往来,并非归还的投资款,而陈某明确该500,000元系代黄德才归还的投资款,郑练习与其之间的生意往来款已清结,故郑练习此观点依据不足,原审不予采信。如果郑练习与陈某之间的生意往来款尚未清结,则应另行解决。遂判决:一、黄德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练习剩余投资款113,000元;二、驳回郑练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计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郑练习负担6,055元(已交纳),由黄德才负担2,365元,黄德才负担之款由黄德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原审判决后,郑练习不服,上诉称,投资不成后款项由被上诉人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还款包含利息及投资利润。欠条系被上诉人本人出具,经过了三方结算,其中400,000元系按照1.50%月息计算的利息,双方结算的利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黄德才辩称,欠条系在上诉人胁迫下出具,未经结算,为追回投资款被上诉人还产生了额外支出,不存在利息及利润。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因投资不成系争投资款收回后,实际由被上诉人占有使用,故还款及欠条金额中均包含了利息及利润,对此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原审中证人陈某所述投资款收回的时间及相应还款时间,对上诉人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欠条金额的构成,原审中上诉人认可还款687,000元,主张尚欠的613,000元与欠条金额相符,二审审理中又称系欠款113,000元加上投资款按照月息1.50%结算形成,前后主张不一致,金额上亦无法对应,故上诉人关于欠条经过双方结算确认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对本案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5元,由上诉人郑练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邹 骥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