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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北滩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北滩民初字第6号原告周某甲,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又名赵某某),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在永新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2月生女儿周某乙,2008年9月生儿子周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12年初,我无意间发现被告在手机QQ上与他人有不正当暧昧关系。同年9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在被告出走的两年时间里,从未联系过我和孩子,我经多方打听,也不知道被告的去向。请求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郭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3日生长女周某乙,2008年12月1日生长子周某丙。2012年9月6日被告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明,被告离家出走后,两个孩子均由原告照料。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的结婚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两个孩子暂由原告抚养,被告的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暂由原告管理,待被告回来后,再处理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龙代理审判员  狄国军人民陪审员  魏邦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玉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