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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