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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黄某甲,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云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诉称:李某与黄某甲于2007年3月在昆山相识,两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当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黄某甲又沉迷赌博、玩游戏,不尽家庭义务,导致矛盾不断,经常争吵。2014年3月,黄某甲向李某要钱未果,便拿李某同事的银行卡取钱用,从此,李某对黄某甲心灰意冷,便回娘家生活至今。由于黄某甲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与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黄某甲抚养,李某每月付抚养费300元。黄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黄某甲于2007年3月在昆山打工时相识,两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离婚以感情破裂为基础,李某主张自己与黄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与黄某甲的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故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启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